湖南法治報訊(通訊員 曾維卓)煙花爆竹屬于易燃易爆危險物品,非法儲存、違規燃放極易引發安全事故,嚴重威脅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。10月17日,瀘溪兩名男子因違規燃放煙花爆竹被瀘溪公安依法處罰。

10月17日晚18時許,李某邀請好友龍某到白沙吃飯、喝酒。20時許,李某為了慶祝喜事,通過電話聯系煙花爆竹店送來四箱100響的煙花。21時許,李某邀請龍某一起放煙花,龍某當即同意,兩人一同將煙花搬至建設路馬路中間進行燃放,整個燃放持續約兩分鐘。白沙派出所民警發現后立即趕到現場,依法將兩人傳喚至派出所進行調查詢問。目前,民警已對龍某、李某進行訓誡,并依據《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》對兩人分別處以200元罰款的處罰。

哪些區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?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》《瀘溪縣人民政府關于規范春節期間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》《瀘溪縣關于規范燃放煙花爆竹的提醒》等相關規定:
車站、碼頭、公共停車場、鐵路沿線安全保護區內,橋梁、隧道等交通樞紐地區,縣政府所在地白沙中心城區區域均為全年禁燃區域。
違規燃放煙花爆竹會怎樣?
《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: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、地點燃放煙花爆竹,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、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,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,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;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,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第三十條規定:違反國家規定,制造、買賣、儲存、運輸、郵寄、攜帶、使用、提供、處置爆炸性、毒害性、放射性、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,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;情節較輕的,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。
警方提醒
廣大市民朋友要嚴格遵守煙花爆竹相關法律法規,不非法儲存、運輸、銷售煙花爆竹,不在禁放區域、禁放時段燃放煙花爆竹。同時,歡迎廣大群眾積極舉報相關違法犯罪線索,共同維護良好的社會治安環境和公共安全秩序,對違規違法行為,公安機關將依法查處。
責編:李穎
一審:王薇
二審:伏志勇
三審:萬朝暉
來源:湖南法治報









